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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及复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10-29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字号: 打印本页

【发文单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18〕68号

【签发时间】20181018

【印发时间】2018年10月19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加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监管,规范和引导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农渔发〔20151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175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及复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吴珊珊;

  联系电话:010—59192934

  电子邮箱:zihuanchu@126.com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1018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及复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监管,规范和引导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的年度评价及复查工作。

  第三条 职能分工 农业农村部主管示范区工作,组织开展示范区年度评价及复查工作。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年度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示范区资源养护效果评价工作。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区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示范区年度监测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 示范区年度评价及复查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公开透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时间安排 年度评价和年度监测工作从示范区正式公布后的第3年开始开展,以后每年开展一次。复查和资源养护效果评价工作从示范区正式公布后的第5年开始开展,以后每5年开展一次。如示范区当年需要开展资源养护效果评价工作的,当年不必再开展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 年度评价

  第六条 评价内容 年度评价内容包括指标评价和工作评价。指标评价主要是对生态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量化指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价,工作评价主要对海洋牧场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

  第七条 评价等级划分 年度评价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划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级。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好,7589分为较好,60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第八条 总体程序 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每年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年度监测,并自行撰写年度工作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2),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示范区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农业农村部,由农业农村部予以公示和通报。

  第九条 评价方法 示范区年度评价应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在参考示范区年度监测和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监测系统监测情况的基础上,对照年度评价内容,采用书面评价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 示范区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监测系统(建设技术指南见附件3),开展海洋牧场资源养护和环境修复等生态效果的在线观测。农业农村部建立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示范区年度评价网上办理,并接入各示范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监测系统,对示范区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十一条 年度监测 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开展一次年度监测,对海洋牧场有关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进行科学调查,并形成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监测技术报告(年度监测方法和技术报告撰写要求见附件4)。具体监测工作应委托具有海洋牧场研究工作基础的技术依托单位开展。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提交 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在总结梳理本年度海洋牧场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参考示范区年度监测结果和日常监测情况,自行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报告相关材料(见附件5)报送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组织评价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次年2月底前组织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示范区年度工作进行打分。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3名专家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现场评价 对年度报告内容及相关材料严重缺失或存在疑问,以及其他方面不符合要求的示范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工作组开展现场考评并打分。现场评价工作组要求5人以上,由渔业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其中3名专家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通报程序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区考评结果、示范区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由农业农村部对示范区的年度评价结果予以通报。通报前应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

  第十六条 督促整改 农业农村部对评价结果为差的示范区,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包括整改落实措施以及整改成效等内容)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对示范区整改落实情况认真核实,并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第三章 复 查

  第十七条 评价内容 复查内容包括示范区工作开展、海洋牧场构建、综合效益以及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发挥等情况(复查指标体系见附件6)。

  第十八条 复查等级划分 复查评分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划分为较好、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评价得分80分以上为较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总体程序 每年3月份农业农村部下发文件启动复查工作,明确当年需要进行复查的示范区。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需要复查的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及时开展资源养护效果评价。效果评价结束后,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示范区复查工作,对示范区进行评分。复查评分结果由农业农村部予以公示和通报。

  第二十条 效果评价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于复查当年10月底前开展资源养护效果评价工作,对示范区建设运行产生的综合效益进行科学评估,并形成效果评价技术报告。效果评价工作应委托具有海洋牧场研究工作基础的技术依托单位承担。效果评价方法和技术报告撰写要求参照《SC/T 9417-2015 人工鱼礁资源养护效果评价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复查方法 效果评价结束后,农业农村部组成检查工作组对示范区进行实地核查,并对示范区进行评分。工作组要求5人以上,由渔业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其中3名专家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 评分方法 示范区复查评分应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在参考示范区资源养护效果评价和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监测系统监测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历年年度评价情况,对照复查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第二十三条 通报程序 农业农村部将于次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示范区的复查结果予以通报。通报前应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结果运用 农业农村部对复查结果较好的示范区将在政策支持和项目安排方面予以倾斜,对连续3年年度评价结果均为差或复查结果不合格的示范区将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五条 工作要求 年度评价及复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核把关工作,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应如实报告示范区工作开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材料。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评价或复查等级确定为差,并由农业农村部通报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异议处理 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和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对年度评价、复查结果和处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农业农村部提出书面申诉,农业农村部将依法依规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1018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指标体系

         2.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工作报告模板

         3.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智能监测平台(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监测系统)建设技术指南

         4.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监测方法和技术报告撰写要求

         5.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工作报告相关材料

         6.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复查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