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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出台渔业管理条例

日期:2003-11-06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2003年10月30日,天津市人大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把水产品质量安全提到非常重要的位置,将水产品的苗种、养殖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将极大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水产品生产和销售走向依法管理的轨道。

  新出台的《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提出,本市鼓励和支持因地制宜采用先进的、科学的养殖方式从事养殖生产。对从事生产水产品苗种的个人和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水产鱼种在出售、投放前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出售的苗种要达到国家和天津市的质量标准;从事养殖生产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放鱼铒、饲料、施肥和使用药物,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鱼铒、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使用污水进行养殖生产,不得污染水域环境;禁止生产和出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天津市渔业管理部门将依法加强对水产品质量的检验和监督,并定期公布水产品质量的检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