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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布新修订的《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

日期:2004-01-17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日前,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修订的《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新闻发布会上,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条例》的修改情况及修改的主要内容做了说明,青岛市人大副委员长张先平出席发布会,青岛市政府副市长胡绍军就如何贯彻实施做了重要讲话。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自1997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青岛市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青岛市完成水产品总产量132.08万吨,完成水产品产值85.92亿元,实现渔业总产值164.31亿元,渔业已成为该市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经济增长点,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加快农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龙头带动作用。但随着渔业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渔业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养殖水域、滩涂被非法侵占,近海捕捞强度过大,国内外市场对水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标准体系建设和安全监管亟待加强等。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管理工作需要,为更好地解决全市渔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条例》与上位法相衔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修改列入了2003年的立法计划。《条例》在修订起草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借鉴了外省市先进管理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次召开相关部门的协调会。修订后的《条例》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保护资源维护、秩序和保障安全生产的特点,修改的内容包括进一步规范养殖行为、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加强水产品质量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等方面。新修订《条例》的公布,是青岛市加强海洋渔业管理法制建设、贯彻依法治渔、依法兴渔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全市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渔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提高水产品质量,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