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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额捕捞海蜇 捕捞海蜇渔船作业前须申报

日期:2019-07-09 作者: 来源:央广网 【字号: 打印本页

  山东省近日制定2019年度海蜇专项资源品种限额捕捞试点实施方案,方案确定了限额捕捞海蜇资源具体管理规定和管理、处罚办法。

  申请捕捞海蜇的渔船按规定录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经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核发许可证,许可证数量不得超过山东省确定的捕捞海蜇渔船数。海蜇作业范围为禁渔区线内侧海域,且不得跨市作业;捕捞海蜇渔船主机功率小于136千瓦,流网网目尺寸不得小于110毫米。

  渔船作业期间,将离港、返港、生产等情况如实记录在渔捞日志,并将作业信息通报当地渔业部门。

  渔船按照《山东省渔船船用通信终端管理办法》安装射频标签(RFID),CDMA手机、北斗定位、AIS等设备,各市、县(市、区)通过全省渔业安全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对作业渔船海上生产情况进行实时管控,渔船作业期间必须全程开启定位设备。A类渔区不准转载渔获物。

  山东黄海海域和渤海海蜇渔获总配额量将分别按奥林匹克方式管理、使用渔获配额。在可捕期内,渔船产量每日进行累计,在配额完成总额的95%时,对渔船发出预警,配额完成后,指令渔船返回休渔指定港口(船籍港)停靠。可捕期结束时,如渔获配额未能完成,渔船也必须返港伏休。

  渔船的每网次渔获应在起网后2小时之内如实在渔捞日志上记载,并每日按时将渔获情况和船位进行报送,渔捞日志记载的船位信息将与定位终端的航迹进行比对,并接受渔政船的海上执法检查。

  严格执行定点上岸制度,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至少一处定点渔港。渔船返港时,由渔业执法机构对渔获物进行检查,并录入管理软件,检查情况与日报、交易数据进行比对。

  沿海市应成立海蜇专项资源品种限额捕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海蜇专项资源品种限额捕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具体包括:捕捞海蜇渔船的申报、确定定点上岸渔港及监督管理、捕捞日志的发放与收缴(捕捞日志收缴后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存放)和数据统计(含渔获量、港口检查及交易数据)、船位监控及管辖水域执法巡航检查等。结合限额捕捞工作,在东营市开展进出港报告制度试点。

  执法船在海上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通报数据、渔捞日志、渔获物的真实情况,参照《2019年山东省海蜇限额捕捞渔船检查流程》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填写整改意见。在落实好定点交易制度的同时,对渔船返港后的渔获物进行监督、检查,每天上报交易信息。

  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定点交易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继续试行海蜇资源限额捕捞观察员制度,由中国海洋大学派驻的观察员独立进行生产记录、采集生物学数据、观察渔民生产情况等,具体方案由中国海洋大学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