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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执法70年感想

日期:2019-10-16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渔业是国民经济重要产业,是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渔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变革和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国家食物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和农村就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世界渔业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为回顾70年来我国渔业发展历程和经验,展示取得的辉煌成就,近期我们邀请有关领导,围绕“中国渔业70年”这一主题,谈发展历程,谈成就亮点,谈经验启示,谈个人经历,有关文章将陆续发出。

  

中国渔业执法70年感想

  文/陈毅德  

  我们是改革开放后参加渔业工作的,亲历了三十多年来渔业持续快速增长的历史巨变。作为中国渔业法律执行者,我们为祖国渔业70年的发展成就感到自豪。

  一、法治建设始终为渔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与建国初相比,2018年我国水产品总量6458万吨,增长近71倍;全国渔业总产值2.59万亿元,增长4310多倍。七十年举世瞩目的成就,得益于启动较早的渔业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国家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扶持,得益于市场拉动、资金带动和科技驱动等多重因素,此外,法治建设也不断为渔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推动我国渔业走出了一条依法治渔、依法兴渔之路。

  建国初期至上世纪80年代,我国渔业主要以捕捞生产为主导,渔业法律体系建设滞后,国家颁布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也多以禁渔区、禁渔期和资源繁殖为主要内容。1986年《渔业法》的颁布,是我国渔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不仅奠定了我国渔业法治体系建设的基础,也助推了我国渔业的持续快速增长。特别是针对长期以来传统渔业不合理的开发模式导致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的局面,将中央确定的以养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重,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促进了渔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综合生产能力和竞争力显著提升。

  在我国渔业持续快速发展过程中,一方面随着国家层面《渔业法实施细则》等5个重要法规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40多个部门规章及一系列地方性渔业法规的相继出台,逐步形成了以《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基础,600多部相关涉渔法律法规为补充,多法源多层次的渔业法律体系,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渔业发展和行政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另一方面,为贯彻执行好渔业法律和一系列方针政策,渔业执法管理工作日益得到重视。

  在中央正确领导、各级渔业主管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先后组织实施了海洋伏季休渔、长江珠江禁渔、海洋捕捞渔船双控等重大资源养护制度和统一专项行动;开展减船转产转业、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等工作;推动实施养殖水域滩涂确权发证、水产苗种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远洋渔业管理等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做好渔业执法管理工作,需要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伴随着渔业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管理任务的日益繁重,渔政执法队伍也日益壮大。上世纪50年代中期,虽然相关省市渔政机构及海区渔业生产联合指挥部逐步建立,但渔业执法队伍尚未形成。改革开放之初,全国建立渔政机构130多个,渔政人员2300多人,渔政船艇33艘,其中海洋渔政船27艘。1979年,原国家水产总局发文明确了渔政船的任务、设置、名称、标志、编号等以及渔政工作人员统一服装、标志等事宜,标志着渔政队伍初步建立。1986年颁布的《渔业法》正式确立了全国渔政队伍法律地位并赋予执法权,一支专业化的渔政队伍逐渐成长发展。截至2013年底,全国渔政机构近3000个,渔政人员3.6万人,渔政船艇2400多艘,其中海洋渔政船860多艘,分别是改革开放初期的23倍、16倍、73倍和32倍。

  各级渔政队伍在不断强化对渔业资源环境保护、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渔船及船用产品检验、渔业生产秩序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监督和海难救助、水产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维护广大渔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还积极顺应国际海洋制度变革,代表国家履行我国与周边国家渔业协定及有关国际渔业条约,开展专属经济区、协定水域和公海渔政巡航执法,有效维护了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树立了负责任渔业大国良好形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出发,中央作出了整合海上执法队伍的英明决策,将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组建中国海警局。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2018年又将海警队伍转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随着海警队伍逐步整合到位,海洋渔业执法力量、执法手段、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效能也将越来越强、越来越高。

  70年的实践证明,渔业法治建设对推动我国渔业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并为建设现代渔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现代渔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完善的法治建设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渔业作为现代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国家食物安全、增加农渔民收入和农村就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渔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捕捞能力过剩、自然水域渔业资源衰退、水产养殖环境承载压力大等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明确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新的目标、任务和举措,对新时代渔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实现新时代渔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加完善的渔业法治建设保驾护航,建议:

  一是不断完善渔业法律法规体系。现行《渔业法》于1986年颁布施行,并于2000年进行了较大修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近年来国家进行的一系列机构改革,现行《渔业法》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待修订更新,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也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以不断推动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使渔业有机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同时,通过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和公海治理,提升我国参与国际事务的话语权,提升我国形象。

  二是通过加强执法协作形成更强的海上执法合力。十八大以来,海上渔业执法体制进行了调整改革,各地渔业执法体制也不同程度地发生了一些变化。面对体制的变化,海上渔业执法工作除各相关执法队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外,应积极探索新的合作方式,在执法机构间建立新的合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有效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维护正常海上作业秩序,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为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陈毅德 原农业部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主任、渔业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