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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国海洋渔船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的通知

日期:2019-11-29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字号: 打印本页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它相关单位:

  为构建新形势下我国渔船管理制度体系,攻破现阶段渔船管理难点,充分发挥渔船管理在促进渔业发展、维护生产秩序、养护渔业资源和保护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的作用,我部拟成立全国渔船管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并向各地、有关单位征集委员人选。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内渔船管控、保护渔业资源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部署及我部工作要求,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领导下,协助开展渔船管理制度建设、法规制修订、涉渔国际公约跟踪研究、渔船装备管理及标准制定等工作。

  二、专家委员会构成

  根据工作需要在委员会内设渔船管理、渔船法规、渔船公约和渔船装备四个分委会,各分委会委员的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如下。

  (一)渔船管理分委会

  开展制度建设研究。就国内渔船管理等相关发展战略、规划、标准和政策制定开展基础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开展全国性、区域性或特定类型渔船现状和管理情况调研,对政策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评估,提出意见建议;针对休闲渔船发展现状及趋势,研究制定配套管理制度。

  渔船管理专家委员应长期(5年以上)从事渔船管理相关工作,原则上应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方针,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水平,熟悉并能够充分反映地方渔船管理工作实际,能够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同时邀请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渔民作为专家委员参与渔船管理咨询工作。

  (二)渔船法规分委会

  开展法规制修订。结合渔业发展战略规划,协助开展渔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修订工作;适时对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效性、适用性进行评估,提出急需制修订目录建议

  渔船法规专家委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涉渔法律法规、渔船安全管理或渔业船舶的设计、建造、检验、使用及拆解等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背景或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我国渔船管理政策及法律法规体系,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经验。

  (三)渔船公约分委会

  跟踪国际公约。跟踪研究国际渔船管理相关公约或协定,研判我国渔船履约能力、存在问题,提出相应意见建议;了解其他国家渔船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为优化国内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渔船公约专家委员应长期从事与国际渔船管理相关公约有关的教学、研究或管理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渔船现状,能够及时跟进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研究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建议。

  (四)渔船装备分委会

  提供渔船装备技术支持。协助开展涉渔船投资和财政补助项目政策研究,研究渔船关键设备管理办法及标准,为相关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提供技术支撑。

  渔船装备专家委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渔船动力、安全、通导、防污染设备等渔船重要装备及网具领域或行业具有深厚的专业背景或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我国渔船装备管理政策法规,了解我国渔船装备现状。

  三、推荐工作程序

  请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推荐委员人选。被推荐人员填写推荐人选个人信息表(附件1)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逐级报送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将个人信息表和推荐人选汇总表(附件2)报送我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协助组织推荐专家委员人选,由被推荐人员填写推荐人选个人信息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直接反馈我局。

  四、有关要求

  (一)请沿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本地区行政管理人员1-2人,本地区渔民代表和其它专家委员推荐人数不限。

  (二)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及其它相关单位协助组织推荐专家委员人选,推荐人数不限。

  (三)请于20191212日前将推荐人选个人信息表和推荐人选汇总表报送我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我局渔船渔港处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资源养护处邮箱。

  五、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渔船渔港处 陈振业电话:010-59192983/2929(传真)邮箱:boffad@agri.gov.cn;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100125

  (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资源养护处 李苗 电话:010-59195064(兼传真) 邮箱:ziyuanyhc@126.com

  附件:1.推荐人选个人信息表

          2.推荐人选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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