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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渔船数据
维护操作规范》的通知

日期:2019-12-30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字号: 打印本页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海洋渔船数据维护工作,根据《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征求沿海各地渔业部门及有关单位意见,我局对《全国海洋渔船管理系统渔船基本数据维护操作规范(试行)》((2012)农渔(船港)便字第13号)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海洋渔船数据维护范围、权限及流程。海洋渔船数据维护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双控”制度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保障好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沿海各省(区、市)要专门成立渔船数据管理工作组,制定本地海洋渔船数据维护管理办法,明确海洋渔船数据维护要求。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单位要制定落实方案,完善系统功能,做好系统备份,加强监测预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确保数据安全。各地海洋渔船数据维护管理办法请于1231日前报我部备案,并同时抄送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单位。

  现将《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海洋渔船数据维护操作规范》印发你们,202011日起将正式实施,我局2012年印发的《全国海洋渔船管理系统渔船基本数据维护操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渔业渔政管理局渔船渔港处 吕超,010-591929502929(传真),boffad@agri.gov.cn;系统运维单位 朱勇,1891059105318910591053@163.com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