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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关于国际海事组织渔船安全分委会(SLF)第46次大会的情况通报

日期:2004-09-02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国际海事组织(IMO)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SLF)第46次大会于2003年9月8日至12日在英国伦敦召开,我国交通部和农业部组团参加了会议,船检局王朝华副局长和黄新胜同志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将会议涉及渔船安全部分的主要内容通报如下:

  一、大会概况

  来自52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团参加了本次会议,IMO准会员中国香港,联合国特别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粮农组织,政府间组织阿拉伯船舶联合会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另外,国际航运公会等10个非政府间组织派观察员列席会议。大会由IMO秘书长W.A.O’NELL主持。主席是希腊的A.Carcantzos。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有三项,第一、二项是船舶的稳性和载重线,第三项是渔船安全。另外,大会批准成立了4个工作组,即分舱破损稳性工作组、1966年载重线公约工作组和完整稳性规则修订工作组及渔船安全工作组,我局参加了渔船安全工作组。

  二、渔船安全工作组议程

  IMO秘书长在说到渔船安全时,呼吁IMO各成员国政府,考虑接受《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以下简称《93议定书》)和《1995年国际渔船船员培训发证值班标准公约》(以下简称《95船员公约》,并着重指出了IMO第22次大会通过的A.925(22)号决议“《93议定书》和《95船员公约》的生效和实施”,他希望那些拥有庞大渔船船队的国家考虑他的呼吁,如果这些国家在接受议定书和公约遇到一些困难时,IMO愿意在包括技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IMO将从2004年开始和国际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就专业渔船的基本安全开展技术合作项目,主要是在地区一级促进接受《93议定书》和《95船员公约》,以及《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小型渔船设计、建造和设备自愿性指南》(以下简称《自愿性指南》)的生效。

  在此项议程中,船检局王朝华副局长在大会上代表中国代表团做了发言。他指出,中国政府一直在关注渔船和渔民的安全,为了保证渔船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从业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渔船污染环境,中国政府于2003年6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并于2003年8月1日生效。中国政府认为该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中国政府也正在积极作好加入《93议定书》的准备。另外,他还强调修订的《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和《自愿性指南》的条款应以保证渔船的自身安全为重点,不应高于《93议定书》的要求,以利于所制定的条款能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使用,从而提高世界各国渔船的安全水平。大会主席对中国的发言感到非常满意,他说,“感谢中国代表团介绍的关于中国刚刚通过的渔船检验条例,我相信这将有助于提高渔船的整体安全;对《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和《自愿性指南》的条款不应高于1993年议定书的要求,我们也正是这样严格执行的。”

  此次的大会发言是继我局承担修订渔船安全规则和自愿性指南任务后的又一次积极参与国际渔船事务的体现,也向世界表明我国非常重视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和《自愿性指南》的修订

  渔船安全工作组由包括我国在内的20个国家成员和国际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以及国际自由贸易联合会组成,在主席Capt.M.Ahmed先生(孟加拉)的主持下,与大会同步进行并开展工作。根据大会对工作组规定的职责和下达的任务,工作组对《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和《自愿性指南》修订通讯组提交的《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A部分的修订文本、西班牙的关于规则A部分修改内容的提案以及培训值班标准分委会(STW)第33次大会、无线电与搜救分委会(COMSAR)第6次大会、航行分委会(NAV)第48及第49次大会、消防分委会(FP)第47次大会和船舶设计与设备分委会(DE)第46次大会对修订《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B部分和《自愿性指南》的结果进行了讨论。

  (一)《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A部分的修订

  工作组详细地讨论了《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A部分的修订文本,并认为渔船的医药治疗指南对规则A部分和B部分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建议IMO秘书处与世界卫生组织就船舶医疗指南对渔船特别是12m以下渔船的相关要求进行联系。工作组认为规则A部分的各章节有必要在文本的文体、格式、详细的程度上保持一致,以反映出规则非强制的特性。小组还认为规则A部分的大部分章节还需进行深入的考虑,本次大会还不能完成规则A部分的最后文本,必须等各章都完成后,才能定稿,因此工作组建议规则A部分的修订和定稿应由渔船安全通信组在此次大会的基础上继续完成。

  (二)审议西班牙关于《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A部分修改内容的提案

  工作组认为西班牙提案中的许多内容可被采纳,建议分别引到A部分和B部分。

  (三)审议FP第47次会议的讨论结果

  工作组同意把应急消防泵试验的操作性条款移到《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A部分中,并同意FP第47次会议要求新增加一个附录,以列出相关的文件,例如在《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B部分中的1993年以后修改的消防规则和防火实验规则,同样也在《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A部分中新增一个附录,且不仅限于1993年以后修改的文件。

  (四)关于玻璃钢建造渔船的结构稳性问题

  工作组的意见是,关于玻璃钢建造渔船的结构稳性问题超出了《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和《自愿性指南》的范围,这些文件中并没有强调在船体设计和构造上有详细的要求。但是,工作组还是同意把这种材料的防火要求提交给FP讨论,这些要求不仅对24m及以下的渔船有要求,对大船同样有要求,而且其他的易燃材料,例如木材和一些非阻火材料,同样在结构完整方面有防火要求。

  (五)建立渔船安全通信工作组

  考虑到要完成《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A部分的最终文本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且《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B部分和《自愿性指南》的最终文本也要完成,工作组建议大会建立渔船安全通信组,在以下职责范围内工作:

  1、继续审查《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B部分和《自愿性指南》,在考虑了STW、COMSAR、和DE的讨论后,准备一个综合文本提交给SLF第47次大会。

  2、继续审查《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A部分,充分考虑本次大会工作组准备的文本(可以在通信组的网站上下载),并准备一个综合文本提交给SLF第47次大会。

  四、会后的工作
  
  根据渔船安全通信组在本次大会召开之前的非正式会议的要求及本次大会的工作要求,今后的一年时间内我国应做好以下的准备工作:

  (一)参加FP消防通信组的工作。由于《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B部分和《自愿性指南》中消防部分要全部修改,渔船安全通信组建议各国都参加FP消防通信组的工作,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来提交修改意见。FP第48次会议将于2004年1月12日—16日召开,各国对消防的修改意见必须在2003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给FP消防通信组。

  (二)继续参加DE设计通信组的工作,把对《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B部分和《自愿性指南》中其他部分章节的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给DE设计通信组。DE第47次大会将于2004年3月1日—5日召开,我国的修改意见必须在2004年2月1日之前提交给DE设计通信组。

  (三)参加本次大会成立的渔船安全通信组。由于渔船安全通信组完成《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A部分的第一修改稿的时间为2004年5月1日,我国对第一修改稿的修改意见必须在2004年2月15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通信组,渔船安全通信组将于2004年5月1—5日召开一次非正式会议讨论第一修改稿,通信组还可在2004年5月28日之前对这次非正式会议讨论修改后的文本提交修改意见。

  (四)根据本次大会为SLF第47次会议准备的议程,在SLF第47次会议上将会讨论“在IMO其他文件包括《93议定书》(概率方法)中破舱稳性条款的协调一致”,我国应对该议程准备相关预案。

  五、相关建议

  (一)渔船的技术要求越来越国际化,设备配备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渔船的安全事务。要认真研究、积极参与制定《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的法规;在充分了解世界各国渔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渔船的实际,联合一些船舶院校,共同提出一些有高质量的提案;要熟悉和遵循国际标准和准则,并以此来规范和加强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从而保护我国渔民的利益。

  (二)由于国际社会对渔船和渔民安全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世界各地区标准(包括东亚指南标准、欧盟标准和拉美标准)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对《93议定书》生效的进程。目前,已有9个国家加入或批准了《93议定书》,一旦该议定书生效,将对我国远洋渔业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我国远洋渔船约1800艘,其中大多数船舶的船龄较老,装备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一些远洋渔业企业特别是船长、船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国际公约、规则不了解,不关心,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所明确的技术和安全标准,甚至以经济“负担”为由而迁就保护落后。这种状况如不能尽快扭转,势必导致我国远洋渔业船舶的技术水平与国际公约、规则的要求差距越来越大,可能造成越来越多的远洋渔业船舶在有关国家港口被滞留,我国远洋渔业企业的经济效益将受到严重损害,还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对渔业船舶安全技术装备的水平和状况,我们必须予以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并以积极的态度考虑IMO秘书长的呼吁,在适宜的时候考虑加入《93议定书》。

  (三)IMO秘书长在此次大会上提及IMO将从2004年开始和国际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就专业渔船的基本安全开展技术合作项目,主要是在地区一级促进接受《93议定书》和《95船员公约》,以及促进《渔船和渔民安全规则》和《自愿性指南》的生效。鉴于我国远洋渔业船舶的现状,我应对24m(特别是45m)以上的国际渔船进行全面的摸底,在安全、航行设备方面与《93议定书》的要求进行对比,做好加入《93议定书》的论证工作;加强对IMO即将开始的技术合作项目的研究,积极争取IMO的技术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