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定船到人监管联系制度
浙江省钢质渔船数量大,作业类型多,渔民擅自改变作业方式时有发生,给渔业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在强化船长对渔船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负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及渔业部门负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为探索浙江省渔船安全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该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从今年开始实施“定船到人监管联系制度”,加大对“高危”渔船(系指人员配备数量大、航行距离远、续航时间长、作业风险系数大的渔船)和大马力钢质渔船的监管力度。按照“省局监督指导、市局负责监管、县局组织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的优势,强化捕捞生产管理及渔政、渔监、船检和执法等职能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5月16日印发了《浙江省渔船“定船到人监管联系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今年在沿海四市各选择一个县(舟山市岱山县、宁波市象山县、台州市温岭市、温州市苍南县)先行试点,由包括当地局领导及渔政、渔监、船检等执法人员组成的监管小组每组包干督导监管若干“高危”作业渔船,主要负责督促检查渔船船员配备、安全设备配备、渔船检验、渔港签证、捕捞许可及作业更改、渔船买卖等管理工作。待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后,明年在全省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