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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关于残留物的官方抽样管理具体条款

日期:2003-09-17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欧共体委员会,考虑到欧洲共同体制定的协约.考虑到1996年4月29日的96/23/EC委员会决议,关于监控动物及动物制品中某些物质及其残留物的管理措施,并同时废除决议85/358/EEC和86/469/EEC,以及决议89/187/EEC(1),尤其是第15(1)条款的第二分段。鉴于各成员国负责抽样及样品到达负责分析的实验室之前样品处理的主管机构制定的程序对样品中非法物质的存在及检出某种物质残留的可能性有最直接的影响;鉴于这些程序由此将在残留监控计划中居于重要的地位;鉴于为提高各成员国每年执行的为检测活的动物和动物制品中某些物质和及其残留的监控计划的有效性,以及为了确保所获结果的可比性,应制订和统一抽样的细则;鉴于这方面的考虑,抽样的目标标推出必须详细说明;鉴于本决议提出之措施符合兽医常设委员会的意见,兹采纳本决议;

  条款1
  本决议的附录中制订了官方抽样的细则,包括目标准则。

  条款2
  本决议函致各成员国。

  1998年2月23日于布鲁塞尔委员会Franz Fischler委员会成员


  附录

  官方抽样程序和官方样品处理的规定

  1. 职责  

  1.1. 检验员
  官方检验员应在主管机构的指派下采样、标记、制备以及在适当的条件下组织官方控制样品的运送。

  1.2. 认可实验室
  样品的分析应由主管机构认可的官方残留控制实验室独家完成。官方实验室应参加国际认可的外部质量控制评定和认证计划。认证必须在2002年1月1日前获得。
  这些实验室必须经常地、成功地参与由国家级或共同体级的参考实验室认可或组织的适当的水平测试计划,以证明它们的能力。

  2. 抽样
  2.1. 基本点
  无论何时抽取官方样品,抽样应是预先未知的,不可预料的以及在非固定的时间和一周中的任一天实施的——各成员国应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手段以确保检查中持续保持突击的成分。应对上述委员会决议96/23/EC(1)中附录三第一段提及的注册厂在一年里不同的间隔时间里进行抽样。在这方面,应考虑到有些物质仅仅是在特定的季节中被使用的。

  除了残留控制计划的法规以外,在选择样品时,出应考虑到其他可获得的信息,诸如:目前未知名物质的使用,突然出现在某一地区的疾病、欺诈行为的迹象等。

  2.2. 抽样战略
  残留控制计划的目的是;
  (a)检测出决议96/23/EC第2(b)条款所定义的所有的非法的处理;
  (b)控制符合第2377/90号委员会法规中附录I和III中规定的兽药残留的MRLs

  (2)和符合委员会86/363/EEC中附录II规定的杀虫剂最高含量,(3)或国家关于环境污染物的法规要求;(c)调查并揭示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的原因;

  2.3. 样品的收集

  2.3.1. 定义
  2.3.1.1. 目标样品
  目标样品就是按照上述22定义的抽样战略获取的样品。

  2.3.1.2. 可疑的样品
  可疑样品就是一个由下列各种原因而抽取的样品。
  -由于按决议96/23/EC第五条款的要求抽取的样品检测结果呈阳性
  -由于第11条款的原因
  -按第24条款的要求

  2.3.1.3. 随机样品
  随机样品就是按统计学的考虑抽取的样品以提供有代表性的数据。

  2.3.2. 现场目标抽样

  2.3.2.1. 选择目标样品的准则
  可运用地区知识或任何其它的相关信息来选择进行现场抽取的饲养场,例如:育肥系统的类型,动物的品种和性别。然后,检验员对农场中所有牲畜进行评估以选取那些被抽样的动物。

  在评估的过程中应特别应用下列准则:
  -使用了药理活跃的物质迹象;
  -第二性特征;
  -行为变化;
  -一群不同品种/类型的动物呈相同的发育水平;
  -体态良好,脂肪少的动物。

  2.3.2.2. 应采集的目标样品的类型
  为检测药理活跃的物质,应依据残留控制计划的规定抽取相应的合适样品。

  2.3.3. 在原始加工厂的目标抽样

  2.3.3.1. 选择的准则
  在对抽取的动物尸体/或动物产品进行评估时,检验员应特别应用下列准则:
  -性别、年龄、品种和养殖体系;
  -关于生产商的信息;
  -使用药理活跃物质的迹象;
  -关于在各个农场生产体系中使用特定的药理活跃物质的惯例。
  当抽取样品时,应尽力避免从一个生产商那里多重抽样。

  2.3.3.2. 采集样品的类型
  为检测药理活跃物质,应依据残留控制计划的规定抽取相应的合适样品。

  2.4. 样品数量

  国家级残留控制计划应对最低抽样数量有所规定,数量应充足,以使认可实验室能够执行分析程序,完成必要的甄别和确认分析。

  2.5. 缩分成小样
  除非技术上不可能或国家立法未做要求,否则每个样品都应分成至少分成两个相同的小样,每个小样都可接受完整的分析程序。分样可以在采样地点或实验室中进行。

  2.6. 盛样容器
  样品应采集于合适的容器,以保持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特别是容器应防止被替换、交叉污染和降解。容器应由官方封口。

  2.7. 抽样报告
  每次抽样程序结束后均应写一份报告。
  在抽样报告中检验员至少应收集到以下内容:
  -主管机构的地址;
  -检验员姓名或识别码;
  -样品的官方代码数字;
  -抽样日期;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所有者或主管人的姓名和地址;
  -屠宰场的注册代码;
  -动物或产品的识别;
  -动物种类;
  -样品基质;
  -抽样前至少四周的用药医疗情况(当在饲养农场抽样时);
  -应检查的物质或物质类别;
  -特别的备注。

  根据抽样程序,报告的副本是预知的。抽样报告和它的副本应至少由检验员签字;当现场抽样时,农场主或他的代理人可被邀请在原始的抽样报告上签字。抽样报告的原件应保存在主管机构手中,主管机构应担保非官方人员不得接触这份原始报告。

  如果必要,农场主或注册厂的所有者可被告知所进行的抽样。

  2.8. 实验室报告
  主管机构出具的实验室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主管机构的地址;
  -检验员姓名或识别码;
  -样品的官方代码数字;
  -抽样日期;
  -动物种类;
  -样品基质;
  -应检查的物质或物质类别:
  -特别的备注。
  该报告应和样品一起递送给常规实验室。

  2.9. 运输和储藏

  残留控制计划应对每一个被分析物/基质混合物具体规定合适的储藏和运输条件,以确保被分析物的稳定性和样品的完整性。应特别注意运输的盒子、温度和到达责任实验室的送达时间。

  如果不符合控制计划中的要求,实验室应及时通知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