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2008-2009年度无理赔奖励政策出台
4月10日,浙江省渔业协会下发了《关于实施无理赔奖励政策的通知》(浙渔保〔2009〕23号),出台了2008年度、2009年度无理赔奖励政策,相关的统计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
省渔业互保协会自2007年推出无理赔奖励政策以来,受到了广大渔民会员的欢迎,在渔区引起了深远反响。2009年,为深入贯彻协会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和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提出的“把拓展互保业务和渔业安全工作有机结合”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广大渔民群众的投保积极性,增强会员的安全意识,该协会决定继续实施无理赔奖励政策。
此次针对无理赔奖励对象的规定为:“原互保凭证期满前,为同一渔船办理渔船互保及雇主责任互保续保的会员,在办理续保手续时前一年内(按365天计算)该船无任何理赔案件记录的(以协会ZFMI业务系统数据为准),可享受无理赔奖励;劳务派遣、渔业行政执法船不在无理赔奖励范围内”。 实施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续保的会员,自2009年5月1日起,协会业务系统将自动产生无理赔奖励清单”。
奖励金额按续保时渔船互保和雇主责任互保的会员实交互保费(渔船互保及雇主责任互保凭证上应交互保费之和减去各级财政补贴之和)的10%给予奖励。
为了体现无理赔奖励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促使渔民切实感受到政策性渔业保险的优越性,此次无理赔奖励金将采用现金的形式,统一发放给渔民会员,届时将在各村向会员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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